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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网教本科刑法学复习(三)

日期:14y-05-17 来源:华褀教育 点击:

      犯罪

   一、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概念的意义:社会危害程度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犯罪的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意义

    犯罪构成意义:A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B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C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A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B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C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的客观程度,正确地量刑。

    犯罪客体怎样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其分类的意义是:A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B可以揭示犯罪的个性和共性的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末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同不是。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特征。*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条件。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末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末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具备三个条件: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末履行;C行为人末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人微言轻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它又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物质性危害结果是一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或一些故意犯罪既 的标志,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多种规定并有不同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五、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两个要件:A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B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末成年人犯罪,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A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B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把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但对他们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末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艰险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外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要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六、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特征和区别:A特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在认识上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上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力避免的心理态度(按过失心理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两者的特征: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现时没有预见到 ,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过失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犯罪目的是指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过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它侧重于影响量刑,并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又是相互区别、不容混淆的。

   小编:华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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