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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自考金融法考点复习:股票

日期:14y-05-16 来源:华褀教育 点击:

      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2.特征
  (1)收益性。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股票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增值。
     (2)流通性。股票可依法定程序转让,具有高度的变现性。流通性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
  (3)非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的有价证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退还股金,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以回收投资。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取的期限。
  (4)风险性。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司不保证支付固定的收益,股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是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对股票进行的基本分类。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并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份。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索取权。但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我国《公司法》尚未承认优先股。 
  2.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按照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不同为标准的划分。
  国家股(国有股)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类。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国有股、法人股不具有流通性,在2005年我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股、法人股分期分批转化为可流通股。
  3.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这是按照股票的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所划分的。
  人民币普通股又称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最初限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近年来,B股市场对我国境内居民开放,后者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外汇参与B股交易。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股票。其中,在香港市场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称为H股。
  

      三、股票发行的概念与种类
  1.股票发行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筹资人按照法定程序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并向投资人交付代表其投资权益的证券的过程。
  2.分类
  (1)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指面向不特定的投资大众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200人以下)进行的资金募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根据是否存在发行中介,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自担风险办理发行事宜。其优点在于减少发行手续费,降低筹资成本。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对大股东或特定机构投资人的定向非公开发行一般采取直接发行的方式。
  间接发行指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方式。依照《证券法》,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采取间接发行方式,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发行事宜。
  (3)根据发行的时机,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设立发行通常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募集设立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增资发行指已经设立的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新的股份。
  (4)根据证券监管的目的,分为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这是我国目前证券监管制度采用的分类方式。首次公开发行,指公司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意味着发行人公司第一次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大众对该公司还缺乏了解,因此需要更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更严格的监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既可以向原有股东进行配售,也可以面向证券市场投资大众公开募集股份。前者称为配股,后者称为“增发”。由于发行人是已上市公司,投资人对它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上较首次公开发行可略为简化一些。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的条件,集中体现在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PO管理办法》)中。
  2.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在衡量其IPO的主体条件时,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制股东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4.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5.财务会计
  发起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IPO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现金流量或营业收入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数量标准。
  6.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不得用于对外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小编:华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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