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027 - 6786 1665

首页 | 自考学历 | 成教学历 | 网教学历 | 教师资格 | 建造施工 | 人力资源 | 职业资格 | 在职考研

超越知识获取注重实践学习

2014湖北自考“宪法学”考点: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日期:2014-05-27 来源:湖北自考网 点击:

        机构设置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即为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行政官员的任职条件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l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的表现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编辑:华祺教育  转自:湖北自考网



校区分布Campus Map

友情链接Friendl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