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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网教本科法刑法学复习(六)

日期:14y-05-20 来源:华褀教育 点击:

    一、刑罚概说。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A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B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C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D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E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F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的目的与意义;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的目的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的种类的确立,也是刑罚制度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罪犯。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懂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其区别A适用对象不同;B严厉程度不同;C适用机关不同;D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E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基本内容: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对极少数罪行极为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他们从社会加以淘汰,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特殊预防,即通过剥夺生命,使其不可能殖民地犯罪。但这不是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公民,才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两者的关系:特殊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属于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执行是公安机关。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真心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抵一日)。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方法。有期徒刑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后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刑期从判决之日真心计算羁押时一日抵一日。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犯罪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羁押日不计算在死缓二年内。死缓的二年也不能计算在减刑的刑期内。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的方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另外还有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的附加刑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刑应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法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方法:从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非刑罚处理方法:就是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其形式有两种A刑事损失赔偿B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刑罚裁量
    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员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刑事司法活动。内容:量刑所要解决的是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确切地说:量刑事是人民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以解决罚当其罪问题为核心的活动。
    刑罚裁量的意义: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刑罚裁量的原则必须从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法裁量的情节:又称量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进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罪的各种情况。其特征:首先它以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其次,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再次,它的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1、应当从重处罚(略33条)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条)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4、应当从轻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5、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6、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国处犯罪已在处国受过刑罚处罚,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8、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9、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10、可以免除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1、应当免除处罚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四、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A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者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后者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E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A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C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罪的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自首的概念和构成的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条件: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特别自首: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当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行为。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B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线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应规则:折衷原则中所饮食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是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不得超过20年。判决宣告数个刑均为拘役的,但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判决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但最高不能超过3年。合并处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或最低执行刑期,必须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管制可以超过2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当选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税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五、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意义:减刑和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两项具体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是对原量刑结果的修正和调整,对于实现刑罚目的特别是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减刑的概念与条件是对以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
    假释的要领与条件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被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除有特殊情况外)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六、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功于消灭。时效和赦免制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刑罚消灭制度,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刑法中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我国刑法中的赦免仅指特赦。
  
    小编:华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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