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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网教本科法刑法学复习(七)

日期:14y-05-20 来源:华褀教育 点击:

    一、危害公共罪
    危害公共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本类犯罪在客体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在主观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犯罪的故意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有犯罪过失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体方面表现为人有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定:1、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2、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线。3、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严重危害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认定 :1、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2、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3、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4、交通肇事罪与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处罚:情节 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也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认定:1、区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末达到较大;从中获得的报酬在政策允许或合法的不应以受贿罪论处。标准5000元)2、区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受贿赂的应当按受贿罪论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定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4、“大义灭亲”案件的处理。
    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特征:1、侵犯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为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处罚: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公民按照本人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
    非法拘禁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由于非法拘禁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有联系,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拘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独立犯罪的,如一般殴打、一般羞辱等,就只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并加以关押、禁闭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绑架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跑而将其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即应实行数罪并罚。

    六、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犯罪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的界限:第一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第二行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第三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区别的关键就是看“债务”是否合法。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采取非法拘禁的非法手段者,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拘禁他人而索取非法“债务”实际上是勒索财物,应以绑架罪论处。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与勒索财物的绑架罪的界限:区别:主观的目的不同;犯罪的对象范围不同;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除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之外还有财产权利。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一因与数罪的界限: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往生育实施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刑法已将作为结果加重犯规定的行为,包括奸淫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妇女卖淫、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只能依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而不应另外定罪。但是对于在拐卖过程中因遇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而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当选罪并罚。对于 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或反抗而采取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应另行定罪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拐志妇女、儿童罪论处。

    八、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表现方面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侦察、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在单位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应依故意伤害罪处罚。但不能认定为刑讯逼上梁山供罪。4、主观方面必须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九、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在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夺罪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很多相同或相似,应当注意二者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2、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3、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查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十、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法典第256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2、行为人必须具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3、盗接、复制或者盗用他人电信设备、设施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第196条规定: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2、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是指柜员机上支取;购买商品;支付结帐造成数额较大损失以盗窃罪论处)

    十一、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巨大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会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龄在16周岁以上)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有相同、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其区别: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绑架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绑架罪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勒索财物的行为;3、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包括实施暴力、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绑架罪的威胁内容限于暴力伤害、杀害或继续扣押人质。4、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直接向被威胁、被要挟的被害人勒索财物;而绑架罪是向被人质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勒索财物。5、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绑架勒索财物的,不管行为人是否等到财物,只要宣布绑架人质的行为,就构成了绑架既遂。

    十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人公共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犯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末还的行为。
    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末还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贪污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人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质、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挪作他用,情节严重的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售货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政党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政党活动。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由故意构成的,也有由过失构成的。玩    忽职守罪:是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政党管理活动。2、本罪的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犯、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认定 :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的界限。

     小编:华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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